台南市語言治療師公會
會員婚喪喜病致意辦法
中華民國101年6月17日第一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通過
第一條 台南市語言治療師公會(以下簡稱本會)於會員婚喪喜病時表達對會員之祝賀或關懷,特訂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
一、 本會會員婚嫁或喜生子女,經告知公會(檢附相關證明),將致禮金。
二、 本會會員本人或父母、子女、配偶身故,經告知公會,將發給弔唁金。
三、 本辦法追朔自本會成立100年9月3日起。
四、 檢附相關證明如下:
喜生子女:出生證明影本
婚嫁:結婚喜帖
喪禮:訃文
第三條 本會補助標準如下:
一、 禮金:結婚及喜生子女禮金以新台幣貳仟元為限。
二、 弔唁金:以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為限。
第四條 本辦法經本文會理事會議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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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ei-Hung Lin